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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汉江清江流域实行跨地生态补偿

2015-08-11 点击数:2244
  1月14日,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二审稿)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,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:对水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,以扭转“环境违法成本低”和环境违法现象普遍的局面。
  草案规定,私设暗管排污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,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10万—50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—10万元罚款。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,被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行政机关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停产整顿、关闭。
  据了解,目前,超标排污、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多表现为持续性。以前在实际工作中,大多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企业每个月处罚一次。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,在我国香港、台湾地区和其他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,应用非常普遍。
  此外,湖北省将建跨界水体保护措施,在长江、汉江、清江流域实行跨市、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,在跨行政区域河流、湖泊、水库实施联席会商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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